这个保险公司叫众安,头一次听说。。。。。。
无人机的保险投保网页在这,全部是针对大疆的飞行器,推出的保险
因为商业航拍各种环境都有,具有一定危险隐患。
做100个项目,如果出1次事,可能就赔光了。
想听听高手意见,感觉保险的相关条例是否苛刻?这个保险是否值得购买?
我下载了相关的保险条例(如下),大家讨论讨论。。。。。。(加粗部分为我自己重点突出的地方)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龄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投保本保险并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的遥控模型,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质量标准的,模仿飞机、汽车或其他设备、工具的外观、功能等并以远程遥控方式进行使用、操控,以供日常娱乐、竞赛或生产作业时使用的非用于载人的小型电动设备,包括遥控飞机、遥控汽车等。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区域范围内由其本人或其允许的有资质的自然人使用、操控遥控模型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降低或减少其对索赔人的赔偿责任为目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许可操控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利用遥控模型从事违法或违规活动; (三)造成事故的遥控模型与保单上所载明的保险标的不相符的; (四)操作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操控被保险遥控模型; (五)第三方在未取得被保险人同意情况下私下使用、操作模型的; (六)被保险人违反国家或监管机构对于操作、使用模型有关的监管规定的; (七)遥控模型的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或其他产品质量问题; (八)被保险人未对操控的模型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或受损部件的更换或在明知模型存在故障或问题的情况下仍使用、操控的; (九)遥控模型已超过使用寿命或操作人未按照操作规范或指引的要求以合理方式或在许可的气象、水文环境下使用、操控模型的; (十)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十一)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三)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 (二)遥控模型本身的任何损失、费用; (三)根据法律或合同约定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承担的费用或责任; (四)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或违约金。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十条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赔偿限额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经过保险人书面确认,载于保险合同中。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就每一独立索赔需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金额的最高额度。累计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向就所有独立索赔所需向被保险人承担的所有赔偿金额合计的最高额度。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合同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以下资料、文件: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索赔申请书、事故说明; (3)涉及事故的产品资料(实物照片、合格证、购买凭据、电子交易记录等); (4)操控记录或其他可说明事故经过的数据资料(如有); (5)第三方的损失证明资料; (6)产品检测报告或行政机关出具的事故报告; (7)涉及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件; (8)其他与证明事故原因及损失承担的文件、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范围内的责任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当事人双方协商并经保险人同意的金额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相应的赔偿限额。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附录:短期费率表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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