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新规解读:无人机操控员执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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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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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的规范管理,推动无人机产业健康发展,民航局飞行标准司特别修订了咨询通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管理规定》。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上线运行针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操控员资质子系统,并建立完善无人机操控员执照管理体系。该通告已向行业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01 名称变化
修订名称由《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AC-61-FS-2018-20R2)变更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管理规定》(AC-61-FS-020R3),称呼由“驾驶员”变更为“操控员”,“无人机”变更为“无人驾驶航空器”。
根据以上变化,也就是说原本取得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将变更为“民用无人机操控员执照”,取得“植保(Ⅴ类)”的将自动转换为“中型无人机执照”。
02 操控员执照相关变化
操控员执照:将根据无人机重量分为小型无人机操控员执照、中型无人机操控员执照、大型无人机操控员执照三类(在实际应用中高重量无人机执照可以驾驶低重量),对应的分别是之前分类等级中的Ⅲ类、Ⅳ类、Ⅺ类。
申请执照和等级的条件:在提交执照或等级的申请时,应当递交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无犯罪记录相关上面声明、理论/实践考试成绩单、飞行经历记录本等相关证明。
执照的有效期:执照长期有效。但在行使权利前 24 个日历月内将针对所取得的航空器类别和超视距等级通过由局方组织的定期检查,并在其执照记录栏中进行签注,否则不得行使执照上相应等级的权利。也可在定期检查期满前 24个日历月内,符合局方要求的电子经历记录本内 1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证明(因各等级的不同所以还有其它不同要求)。
03 型别等级
微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 千克,飞行真高不超过 50 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 40 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要求,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机。
轻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 4 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 7 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 100 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 人机,但不包括微型无人机。
小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 15 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 25 千克,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 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机,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机。
中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 150 千克的无人机,但不包括微型、超小型、小型无人机。
大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 150 千克的无人机。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管理规定》的无人机起飞重量和空机重量
无人机起飞重量和空机重量
2018版《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的无人机起飞重量和空机重量
04 术语解释
无人机操控员:是指由运行人指派对无人机的操控负有必要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控无人机的人。
无人机机长:是指在无人机系统飞行时间内负责整个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操控员。
无人机副驾驶:是指在无人机飞行时间内除机长以外的、在驾驶岗位执勤的持有执照的操控员,但不包括仅接受飞行训练的操控员。
融合空域:是指有其它有人驾驶航空器同时运行的空域。
隔离空域:是指专门分配给无人机系统运行的空域,通过限制其它航空器的进入以规避碰撞风险。
空机重量:是指无人机机体、电池、燃料容器等固态装置重量总和,不含填充燃料和任务载荷的重量。
应当持有执照的情况:增加了多人机组操作的无人机(无人机表演)和分布式无人机(大型载人无人机)的内容。
自《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管理规定》(AC-61-FS-2018-20R2)咨询通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2018年8月31日发布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AC-61-FS-2018-20R2)将废止。
在取得由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签发的民用无人机操控员执照后,还可进行增发由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ALPA)签发的民用无人机操控员应用合格证,针对各行业对无人机应用细分领域的不同,可进行增加相对应的行业应用(参加线上理论考试即可进行增发)。
以上就是本次针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管理规定》咨询通告中的重点部分总结。随着无人机行业的整体发展,以及外界对无人机“黑飞”现象的广泛关注,今后对于无人机执照申请人将会提出更高的申请要求,以适应无人机细分领域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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