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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目前“飞行活动申请”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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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培训合格。
而目前没有哪里能参加“培训”,也没有部门或单位能开具“安全操控理论培训合格证明”。
同时,《条例》对飞行活动申请“批准”“不予批准”并未有具体标准。目前是否批准或取决于审核单位。
而根据《条例》,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2023年12月21日,中国民航局发布《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及其补充规定制定。将空域划分为A、B、C、D、E、G、W等7类。其中,G、W两类为非管制空域。G类空域指B、C类空域以外真高300米以下的空域(W类空域除外),以及平均海平面高度低于6000米、对民航公共运输飞行无影响的空域。W空域指G类空域内真高120米以下的部分空域。《办法》对空域的划分与《条例》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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