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昨天,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将从5月1日起施行。
购买无人驾驶航空器
要进行实名登记
《管理规定》中所称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并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无人机、飞艇、航空模型等,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除外。
根据《管理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制度。公安机关协助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制度。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为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登记提供便利。
无人驾驶航空器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正确介绍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告知购买者进行实名登记。
根据《管理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安装电子围栏,并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恶意改装或者改变设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改装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擅自改变、破坏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围栏。
国家和省规定的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单位、设施、场所,禁止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上空飞行。
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规定飞行,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拦截、迫降、捕获等方式,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予以扣押。
根据《管理规定》,改装无人驾驶航空器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擅自改变、破坏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围栏的;或是在禁飞时间、禁飞区域内飞行,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