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1em]1. 操作范围
a) 无人机系统一般不得在机场交通区域或任何机场5公里范围内操作。
b) 无人机系统不得在任何人士、船只、车辆或构筑物上空或其50米范围内飞行,除非该等人士、船只、车辆或构筑物受无人机系统操作员监控。无人机系统起飞及降落时,则不得在任何人士上空或其30米范围内飞行,但无人机系统操作员或该次操作中必须在场的人士不在此限。如有需要,本处会附加无人机系统飞行安全净空距离条件。
c) 无人机系统操作范围(包括紧急操作区域及任何安全操作区域) 须受无人机系统操作员全权控制。
d) 起飞和着陆地点应与公众地方妥为分隔。
[size=1em]6. 操作时间
a) 无人机系统的操作时间只限白昼。
b) 同一指定空域范围及同一时间内获准飞行的无人机系统数目,通常不会多于一架。
[size=1em]7. 天气条件
a) 地面能见度不得少于5公里。视乎操作的性质和范围,能见度或须多于5公里;
b) 云底不得低于核准操作高度;
c) 除非制造商另有指明,地面风速不得超过20海里。如民航处对无人机系统受控程度有所疑问,本处或会调低地面风速上限;
d) 无人机系统操作员须配备手提风速表,在现场监测地面风速;及
e) 当暴雨警告、热带气旋警告或强烈季候风信号生效时,不得放飞无人机系统。
[size=1em]8. 飞行员资格
申请操作无人机系统时,操作员须提供能力证明。然而,现时并未有操作无人机系统的飞行员执照。民航处接受Basic National UAS Certificate – Small Unmanned Aircraft (BNUC-S) 或同等资格,作为无人机系统飞行员的能力证明。
[size=1em]9. 操作手册
a) 无人机系统操作员须递交操作手册,载明所有预期操作的程序。该文件协助民航处准确评估有关申请及安全方案,以决定是否发出许可证。
b) 有关编写无人机系统操作手册的指引,请参照 [size=1em]附件(只有英文版本) 。
[size=1em]10. 与航空交通管制联络
a) 无人机系统操作员必须在每次操作前和结束操作后通知民航处/机场控制塔台当值监督。
b) 无人机系统操作员须向民航处/机场控制塔台当值监督预先提供联络电话号码,以便当局于有需要终止操作时致电操作员。
[size=1em]a) 如欲申请操作无人机系统,须在预定操作日期前尽早向民航处提交。电子表格透过本[size=1em]连结 (开启新视窗)浏览。(建议用Internet Explorer (IE)8.0/9.0浏览此表格)
b) 根据《空运 (航空服务牌照) 规例》(香港法例448A章第22条),申请人亦须递交「[size=1em]出租或受酬的不定期航班服务许可证的申请 - 无人驾驶飞机系统 (无人机系统) 」
c) 操作员亦须评估其中风险及提供保险保单副本,证明已就可能招致的第三者风险为操作员购妥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