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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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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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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香港:)

201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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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系香港?

201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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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兜经验分享】在香港玩航拍先看这条法例第132章 http://bbs.dji.com/thread-4951-1-1.html (出处: DJI大疆社区)

201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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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飞机放飞
[size=1em]无线电控制模型飞机飞行安全
[size=1em]避免相撞意外
[size=1em]放飞无线电控制模型飞机虽然是一项有趣的闲暇活动,但若操作失当,有可能导致飞机发生意外。
[size=1em]以往曾经有模型飞机在直升机主要航道飞行的事例,影响直升机的安全。
[size=1em]模型飞机操作者必须明白香港空域狭窄,航空交通频繁,直升机在执行职务时可能以高速靠近山岭低飞。
[size=1em]飞行员通常无法在远距离外察觉飞行中的模型飞机,因而难以及时防避。碰撞后果严重,往往可导致人命及财物的严重损失。
[size=1em]故此模型飞机爱好者在操作飞机时,应维持放飞高度不超过地面以上300呎,以及保持警觉;如发现有飞机飞近,须立即将模型飞机着陆。
[size=1em]注意: 你有责任避免相撞意外,因为直升机或轻型飞机飞行员无法在远距离外察觉及防避飞行中的模型飞机
[size=1em]模型飞机操作者亦务必注意模型飞机须与地面上其他人及物件保持安全距离,以免发生碰撞导致他人受伤,甚至死亡及造成财物损失。
[size=1em]如因鲁莽或疏忽操作模型飞机危害他人或财产安全,可被检控。
[size=1em]不得放飞模型飞机的地点
[size=1em]a) 不得在人多及挤迫的地方上空放飞模型飞机。
[size=1em]b) 不得飞越或飞近任何与之碰撞时会产生危险的物体或设施,亦不得飞越或飞近任何设施而影响或可能影响该设施的秩序和纪律及对该设施的管制。
[size=1em]c) 不得在机场及飞机升降航道范围附近放飞模型飞机。这些地方包括:
[size=1em](i) 香港国际机场;
[size=1em](ii) 大屿山北部沿岸地区;
[size=1em](iii) 大榄涌至荃湾沿岸及青衣岛一带;
[size=1em](iv) 维多利亚港的沿岸地区;和
[size=1em](v) 石岗一带。
[size=1em]操作高度
[size=1em]操作高度不得超过地面以上300呎。
[size=1em]操作时间
[size=1em]模型飞机的操作时间只限白昼。
[size=1em]如何选择飞行地点
[size=1em]选择适当的飞行地点不仅可以减低发生意外的可能性,更可提高飞行的乐趣。下列为选择适当飞行地点的一些要诀。
[size=1em]适当的模型飞机飞行地点,除须顾及航空安全外,还须:
[size=1em](i) 远离人群、船只、车辆或构筑物;
[size=1em](ii) 远离直升机坪;
[size=1em](iii) 远离一切可干扰无线电讯息的电源,例如电线、变压站、高压电线和变压塔等;
[size=1em](iv) 地势平坦,可让模型飞机升降自如;和
[size=1em](v) 让模型飞机操作者视野清晰无阻,能够清楚看见飞行中的模型飞机。
[size=1em]模型飞机飞行热点
[size=1em]模型飞机爱好者常到的飞行地点包括:
[size=1em](i) 元朗大棠;
[size=1em](ii) 元朗南生围;
[size=1em](iii) 沙田大老山;
[size=1em](iv) 西贡将军澳;和
[size=1em](v) 西贡清水湾半岛一带。*
[size=1em]* 西贡清水湾半岛近山顶地方为轻型飞机及直升机的航道。故此,模型飞机操作 者必须确定所操作的模型飞机对使用航道的航机并不构成危险;尤其在天气欠 佳时,飞行员会较平时低飞。
[size=1em]注意 : 在模型飞机飞行热点放飞模型飞机,仍必须采取有关安全措施。
[size=1em]重型模型飞机
[size=1em]除非有民航处的许可,任何人士不可以在香港放飞重量超过7千克 (不计燃料)的重型模型飞机。

201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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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香港民航处操作无人驾驶飞机(无人机)系统 http://www.cad.gov.hk/sc/Unmanned_Aircraft_Systems.html
操作无人驾驶飞机(无人机)系统
[size=1em]引言
[size=1em]近年,航空科技不断发展,全球各地广泛使用无人驾驶飞机(无人机)系统。这些系统主要作军事用途,但民航应用(例如空中监察、高空摄影及搜索拯救)亦与日俱增。随着相关科技渐趋成熟和微型化,无人机系统成为价格更低、性能更佳的航空器选择,还可免除空勤人员伤亡的风险。 民航处负责处理在本港用作非闲暇用途(例如出租或受酬)的无人机系统的申请。鉴于市面上的无人机系统的精密度十分参差,拟在本港以非闲暇用途操作这些系统的人士,应在预定操作日期前,尽早向民航处提交详细资料。 放飞重量不超过七千克(不计燃料)的无人机系统作闲暇活动,可归类为无线电控制模型飞机,无需向民航处申请。详情请参阅本处有关「[size=1em]模型飞机放飞」的网页 。除非获民航处许可,任何人士不得在香港放飞重量超过七千克(不计燃料)的重型无人机系统作闲暇活动。
[size=1em]以下是用作非闲暇用途之无人机系统的一般安全操作规范:
[size=1em]1. 操作范围 a) 无人机系统一般不得在机场交通区域或任何机场5公里范围内操作。 b) 无人机系统不得在任何人士、船只、车辆或构筑物上空或其50米范围内飞行,除非该等人士、船只、车辆或构筑物受无人机系统操作员监控。无人机系统起飞及降落时,则不得在任何人士上空或其30米范围内飞行,但无人机系统操作员或该次操作中必须在场的人士不在此限。如有需要,本处会附加无人机系统飞行安全净空距离条件。 c) 无人机系统操作范围(包括紧急操作区域及任何安全操作区域) 须受无人机系统操作员全权控制。 d) 起飞和着陆地点应与公众地方妥为分隔。
[size=1em]2. 控制无人机系统 无人机系统操作员必须身处现场,并确保无人机系统在整个飞行过程中维持在其视线范围内操作,即操作员须与无人机系统保持直接目视、无辅助(矫正视力的镜片除外)的视觉接触,以监测飞行路线,避免与其他飞机、人士、船只、车辆及构筑物发生碰撞。
[size=1em]3. 其他相关事宜 a) 无人机系统操作员有责任确保无人机系统不会危及任何人士或财产。除非操作员合理相信该次飞行能安全进行,否则不得放飞无人机。 b) 无人机系统不得装载危险物品,及不得投下物件,以避免危及地面上的人士或财产。 c) 操作员不得放飞无人机系统,除非他在放飞前已确保返航及降落机制在机件故障或任何控制系统 (包括无线电信号) 在受干扰时能妥善运作。 d) 无人机系统操作员须保留根据许可证而进行的所有飞行纪录,并可应民航处的要求提交相关纪录。 e) 无人机系统操作员须事先于飞行地点进行安全评估,并可应民航处要求提交相关评估资料。 f) 操作员须得到土地/物业所有者的许可,方可于该处操作无人机系统。 g) 操作员须依照已递交予民航处的操作手册运作无人机系统。
[size=1em]4. 操作高度 无人机系统的放飞高度不得超过地面以上300呎。
[size=1em]5. 维持飞行高度的能力 无人机系统操作员须说明无人机系统维持飞行高度的方法,以确保实际飞行高度准确无误。
[size=1em]6. 操作时间 a) 无人机系统的操作时间只限白昼。 b) 同一指定空域范围及同一时间内获准飞行的无人机系统数目,通常不会多于一架。
[size=1em]7. 天气条件 a) 地面能见度不得少于5公里。视乎操作的性质和范围,能见度或须多于5公里; b) 云底不得低于核准操作高度; c) 除非制造商另有指明,地面风速不得超过20海里。如民航处对无人机系统受控程度有所疑问,本处或会调低地面风速上限; d) 无人机系统操作员须配备手提风速表,在现场监测地面风速;及 e) 当暴雨警告、热带气旋警告或强烈季候风信号生效时,不得放飞无人机系统。
[size=1em]8. 飞行员资格 申请操作无人机系统时,操作员须提供能力证明。然而,现时并未有操作无人机系统的飞行员执照。民航处接受Basic National UAS Certificate – Small Unmanned Aircraft (BNUC-S) 或同等资格,作为无人机系统飞行员的能力证明。
[size=1em]9. 操作手册 a) 无人机系统操作员须递交操作手册,载明所有预期操作的程序。该文件协助民航处准确评估有关申请及安全方案,以决定是否发出许可证。 b) 有关编写无人机系统操作手册的指引,请参照 [size=1em]附件(只有英文版本) 。
[size=1em]10. 与航空交通管制联络 a) 无人机系统操作员必须在每次操作前和结束操作后通知民航处/机场控制塔台当值监督。 b) 无人机系统操作员须向民航处/机场控制塔台当值监督预先提供联络电话号码,以便当局于有需要终止操作时致电操作员。
[size=1em]11. 频谱及无线电干扰 无人机系统操作员须获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同意使用无线电频率,并须确保频率不会干扰航空交通操作或航空导航设备。
[size=1em]申请手续
[size=1em]a) 如欲申请操作无人机系统,须在预定操作日期前尽早向民航处提交。电子表格透过本[size=1em]连结 (开启新视窗)浏览。(建议用Internet Explorer (IE)8.0/9.0浏览此表格) b) 根据《空运 (航空服务牌照) 规例》(香港法例448A章第22条),申请人亦须递交「[size=1em]出租或受酬的不定期航班服务许可证的申请 - 无人驾驶飞机系统 (无人机系统) 」 c) 操作员亦须评估其中风险及提供保险保单副本,证明已就可能招致的第三者风险为操作员购妥保险。
[size=1em]申请表格及所有相关资料 (包括操作手册与土地/物业所有者的许可证明) 须在拟议飞行日期前至少28个工作天送达民航处。视乎拟操作的复杂程度,民航处或需更多时间处理申请。 申请表格及证明文件须以电邮[uas@cad.gov.hk]或传真(2795 8469)方式提交。如以电邮提交,文本档案须为可携式文件(PDF)或微软Word格式,照片档案须为PDF或JPEG格式。如资料不全或不足,申请过程或受阻延。
[size=1em]其他相关法例 放飞无人机系统时亦需遵守其他香港法例,如《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等。操作员有责任于放飞前获得其他有关当局的许可,以及于操作时遵守有关条件。
[size=1em]查询 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2910 6627)或电邮[[size=1em]uas@cad.gov.hk]至民航处机场安全标准部查询。

201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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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累计飞行 408238 米

香港市区飞,那是找死,还是去郊区吧

201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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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累计飞行 1819762 米

在郊区飞过几次,没事,不太了解是不是真有具体法例,反正大疆也内置了维港还有机场和一些监狱地区不能飞 在香港市区飞有个问题,高楼太多,隔一栋楼基本就失去图传 还有可能地下有些地铁啥的或者周围高楼太多了,经常会提示磁场干扰严重啥的

201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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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累计飞行 0 米

我是香港的 先談談香港法例 有就是有,但基本上沒有人會執法 二:香港太多小白,很多人在人口密集的地方飛,非常危險 建議在香港飛的時候盡量在海邊/山上飛 香港的自然景色是十分漂亮的~~~~~~~

201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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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累计飞行 637623 米

市區人多地方不要放, 效區還可以.

201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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