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在美国的发布会, 大屏幕中明确显示的delivery date为 15th Oct, 而verbal也承诺start delivery since mid of Oct.
我们首先来定义一下: mid of oct
Mid of oct的意思是从10日-20日之间的日期. 而在主屏幕中也确实明确表示Oct 15th开始delivery,那自然也表示了,月中的月中.
实际情况:
经过多加代理商确认,以及群内小伙伴调戏DJI客服的结果,DJI客服承认,截止15日,并未开始发货.就连9月27日夜晚就已经订货的人也没有发生"变态"的状况.
也就是说, 基本上可以肯定9月15日除了样机以外,DJI并未对大众开始发货!!! (哎呦,好像已经与New York发布会不一样喽)
为什么我要买Mavic Pro:
因为月底要出差杭州,因为御很便携.第一时间订上,那么10月15日开始发货,10月25日怎么也能收到了.
我个人的观点:
1. 我购买"御"的一方面是考虑到"御"的delivery time.
2. New York的发布会可以说是"御"对客户的承诺,即"合同"
3. "御"在无告知情况下,未履行合约
4. "御"现在极有可能影响到我接下来的履行出差计划
5. "御"叫公开发售,并非重酬. 我不应该承担不能按时发货的风险.
好了,我的结论:
1. "御"违反了"合同法", 单方面不能履行合约
2. "御"的推广中,有misleading的嫌疑.因为号称 Oct 15开始陆续按订单发货.
3. "御"并非重酬机器,客户并未享受到为承担风险而带来的beneift discount
4. "御"应该提出赔偿措施,为自己的不负责任行为,以及对市场的错判而弥补自己的过失!!!
对DJI的忠告:
1. 水可载舟,亦可覆舟
2. 如此对待忠实客户的态度只能是让贵企业走向灭亡的边际
3. 在缺少竞争者时,可能一跃成为行业领袖. 但如此的服务市场态度,我相信,丢失客户只是迟早的事!
希望DJI可以学会尊重我们这些小老百姓,尊重我们曾经对贵公司的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