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所谓的“新三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摄像机”属于该“规定”列明的商品之一。贵公司生产的“航拍飞行器”与“影像系统”系列产品,理应属于较新行态的“摄像机”,同时贵公司的友商“零度智控”的保修政策也已言明“根据三包规定”制定了其公司的保修政策。请问贵公司是否已按“新三包规定”严格执行修复更换退货的义务?
目前已发现的,贵公司保修政策有违背“新三包规定”之处:
1. 根据“规定”第五条第四款:产品出售时应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请核查贵公司是否在所有类“摄像机”产品的包装内提供了“三包凭证”
2. 根据“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根据以下贴子所述,是否已核实情况,如因自身修理问题是否已承担责任? http://bbs.dji.com/thread-99315-1-1.html
3. 根据“规定”第六条第五款: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根据我本人对维修定损细节的查询,贵公司始终不愿告之明确情况。详情参阅:http://bbs.dji.com/thread-99200-1-1.html
4. 根据“规定”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的计算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请问贵公司根据返修情况,特别针对保修期内返复维修的情况,是否按规定延长保修时间?
5. 根据“规定”第十一条:三包有效期内,修复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应给于调换或退货。论坛中已有多例多次反修案例(包括我本人),贵公司一直给于无法换货的处理答复。
6. 根据“规定”所列商品目录:“摄像机”的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为1年,而贵公司将多种主要部件的保修期都定为6个月(如视觉定位系统,云台相机,动力系统,遥控器等)。
7. 根据“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表产品。
另:
根据贵公司保修条款-第一部分-通用条款,最后一条:“您的其他权利-本保修声明赋予您额外的、特定的权利。您还可能拥有其它法定权利,具体取决于您所在国家/地区或司法辖区的适用法律。”
即贵公司的保修条款也已明确说明,保修条款不否定消费者应拥有的其它法定权利。
请贵公司根据《消保法》针对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对我提到的一些问题,做明确答复。
针对大疆在保修问题上,可能存在的违反法定权利的情况,欢迎大家在回贴中提供案例。如果你已经在论坛中发过贴,可回复附上原贴地址!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