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本港民航處指引, 節錄如下
用作非閒暇用途之無人機系統的一般安全操作規範:
1. 操作範圍
a) 無人機系統一般不得在機場交通區域或任何機場5公里範圍內操作。
b) 無人機系統不得在任何人士、船隻、車輛或構築物上空或其50米範圍內飛行,除非該等人士、船隻、車輛或構築物受無人機系統操作員監控。
無人機系統起飛及降落時,則不得在任何人士上空或其30米範圍內飛行,但無人機系統操作員或該次操作中必須在場的人士不在此限。如有需要,本處會附加無人機系統飛行安全凈空距離條件。
無人機系統的放飛高度不得超過地面以上300呎。
無人機系統的操作時間只限白晝。
- 不得放飛模型飛機的地點
a) 不得在人多及擠迫的地方上空放飛模型飛機。
b) 不得飛越或飛近任何與之碰撞時會產生危險的物體或設施,亦不得飛越或飛近任何設施而影響或可能影響該設施的秩序和紀律及對該設施的管制。
c) 不得在機場及飛機升降航道範圍附近放飛模型飛機。這些地方包括:
(i) 香港國際機場;
(ii) 大嶼山北部沿岸地區;
(iii) 大欖涌至荃灣沿岸及青衣島一帶;
(iv) 維多利亞港一帶及沿岸地區;和
(v) 石崗一帶。
如因魯莽或疏忽操作模型飛機危害他人或財產安全,可根據香港法例第448章《民航條例》, C 章飛航(香港)令第48條檢控。
根據該條例,任何人士不得因魯莽或疏忽操作航空器而危害他人或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