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疆做的很好!积极主动收集用户的意见,希望可以有助于推更合理、科学、可持续发展的立法,为无人机产业、爱好者和社会谋取最大的利益。
在调查中,对于《条例》中几个核心问题都作出了提问,尤其对用户、产业最重要的限飞高度120米、罚款力度等问题,向我们用户提出了咨询。在这里,我认为应该在合理科学的范围内,放宽限飞高度至真高500米,否则会对无人机的应用造成很大的局限。即使现在未必所有用户都有这个需求,但是暂时没有需求不是加大限制的理由;同时,不必要的过度严苛的限制,只会使更多人铤而走险搞各种破解,这样的限制反而达不到科学有序管理的效果(典型例子就是电动车,原先限制速度不得高于20km/h,结果根本没有起到增加安全性的效果,反而各种超标变成实际行业行规了……)。其次是罚款金额过高也是这个条例里面考虑不周的地方,马路上很冲直撞的自卸车罚款也就200,而娱乐性质的小小无人机就5000起步,既不公平也不公正。
希望大家积极参与这个调查,重视、正视这个给我们发出声音的机会,不要等不科学的立法重创了行业才悔之莫及。
PS:
附上我在“其他意见”里面的内容-----》
1、第二十八条第(1)款:轻型无人机的飞行高度限制在真高120米。该标准过低,实际上很多使用场景120米高度是不够的。同时,城市中,真高超过200米的建筑比比皆是。因此,在建议以500米为妥。
2、第二十八条第(5)款有人驾驶航空器临时起降点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被列为管控区:作为个人,无法及时获得“临时起降点”的有关信息,会使无人机使用者难以确保自己符合该项规定。
3、第二十八条第(9)国道两侧100米以内被列为管控区:建议参照《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边沟外缘起,国道20米以内作为管控区,可以兼顾安全和实际飞行便利的需要。
4、第十三条:要求微型以外的无人机在飞行时能自动报送身份信息,这个要求对于娱乐飞行的轻型无人机过于苛刻了,而且很可能造成个人信息泄漏。建议修改为:“民用无人机应当具有唯一身份标识编码;除微型、轻型无人机以外的民用无人机飞行,应当按照要求自动报送身份标识编码或者其他身份标识。”
5、征求意见稿中,将娱乐用途与商业用途的民用轻型无人机未作出足够的区分。本人认为,商业用途(即收费拍摄等)的操作者应较为严格的要求,因为其飞行的频率高,且以盈利为目的的飞行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而娱乐用途的爱好者飞行,应更为宽松,有关部门应更多给予支持和教育,以促进行业健康成长和用户的责任意识培育。